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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应一视同仁并购审查关乎国家经济安全呼和浩特

发布时间:2022-09-09 16:45:41 来源:雅图五金网

反垄断应一视同仁 并购审查关乎国家经济安全

反垄断应一视同仁 并购审查关乎国家经济安全 2006-03-19 22:05:00 来源:2006年03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分享到:又一起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受阻。

3月13日,欧盟决定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荷兰博格公司展开正式的反垄断调查。此前,中海油、五矿、华为等中国企业海外收购都受到不同形式的阻挠。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不少省份对待外资并购的态度是“鼓励”或视之为“亮点”。

中国企业境外并购与外资在中国国内并购遭遇上的反差,使得近期热议的外资并购话题进一步白热化——今年两会期间,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提出“必须坚决制止任何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引起广泛关注。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提交了《关于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建议》(简称《建议》)提案。

3月16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建议》的主要执笔人之一——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理事、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费国平。

“我们不希望这一场争论挫伤外资进入中国的热情。”费国平说,“偏激的热情只会误国误民,我们希望的是,在继续保持外资并购热情的前提下,冷静地推动国家经济安全体系建设。”

并购审查关乎国家经济安全

《21世纪》:继中国企业并购美国企业受阻之后,欧盟首次对中国公司海外收购展开反垄断调查,有舆论认为,这是某种形式的国别歧视,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费国平:对于中集的个案,没有具体的背景资料,很难轻易下结论。总体而言,中国企业从开始境外较大规模的并购开始,就一再受到被并购企业所在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构的审查、否定。中集集团遭遇的调查,就是欧盟反垄断机构根据有关法律和程序展开的。

国家经济安全和反垄断联系紧密,关乎国计民生。由于非所在国国民控制之企业,容易受到控制者所在国的国民义务和民族情绪影响,所以大多数国家都对非本国企业并购本国企业进行审查。美国的外国投资者委员会成员,既包括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也包括国土安全部、财政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美国贸易代表、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司法部长、管理和预算局长,成员在不断扩大。由其成员组成,可见外资并购对其本国国家经济安全所涉及的范围和审查工作的复杂性、繁重性。

《21世纪》:那为什么外资在中国并购通常受到阻力却小得多?

费国平:这有三方面原因:一、我国外资并购的审查程序不够公开,而且受限于审查机构精力的限制,没有进行公开的调查和听证,所以市场所知悉的信息较少;二、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系统构架尚未建立——尽管在个别法律和规章中有所表现,但缺乏系统性,已有的规则既不全面,也缺少专门负责审查的常设机构;三、中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缺少相应的足以进行监管和处罚的系统性法律,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有关的反垄断规则只是散见于各种法律和规章之中。

反垄断应一视同仁

《21世纪》:您的意思是,我们应该增加对外资并购的制约?

费国平:垄断可能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垄断都要去反对,鼓励并购与反垄断必须齐头并行。从这个角度来讲,对于并购不论是外资还是内资,既要鼓励又要制约,制约的是违犯反垄断规定的并购,这与内资外资无关。

中国市场目前存在垄断问题,但更主要的是市场集中度不够导致的资源浪费问题。外资并购在一些行业产生了垄断迹象,是否触犯了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只有对危机到国家经济安全的跨国并购才应进行制约,不能一概而论。

《21世纪》:您认为是否有较科学的评估方式,用以区分“好的外资并购”和“坏的外资并购”?

费国平:并购是手段,是方法、工具,同一把刀既可杀人,也可削苹果,不能简单套用什么方法划分好的并购与坏的并购。重要不是看主观是否恶意,关键要看是否合法,是否有助于产业整合和升级,是否违反了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原则。

如果外资并购经过了审查,又没有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你就不能说人家是恶意。如果确实违反了中国法律,或者由于审查不严导致部分外资企业钻了空子,那就按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能没有调查处理,就说外资恶意并购。

安全与开放并举

《21世纪》:那么,如何才能建立起国家经济安全体系?

费国平: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提交的《建议》包括:制定国家经济安全基本法,同时尽早完成《反垄断法》的制定;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处理机构和预警机制;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对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作用进行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涉及中国企业的并购业务应当聘请国内中介机构共同参与。

《21世纪》:但这4条短期内都很难实现。

费国平:目前乐观估计,《反垄断法》可能会在年底前出台,但是,外资并购的热潮正在加速,基于当前我国的企业现状和国家经济安全、立法的复杂性带来的迟缓影响,如果不尽快采取应急方案,非要等到《反垄断法》出台才来干预,将会对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全国工商联建议,尽快成立吸收民间和行业组织参与的外国投资咨询机构,对涉及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案,要由中国的中介机构参与,这是非常务实有效的过渡措施。负有外资并购审查责任的机构,应当积极信任和借助社会力量,根据不同情况,委托国家经济安全咨询委员会和反垄断咨询委员会提供正式和非正式的咨询意见、听证、调查等事务,尽快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21世纪》:这些建议会否影响FDI?

费国平:美国以及其他并购活跃的国家,对于并购的制止主要集中在反垄断及经济安全审查两个方面。而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其针对的都是达到一定规模的并购交易,一般的并购交易并不会受到影响。从统计数据来看,截至目前,FDI的项目绝大部分还不足以构成上述条件。

中国企业做强是根本

《21世纪》:过去外资在国内并购的主要是非上市公司,但近年来出现越来越多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案例,这会带来什么影响?

费国平: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具有成为外资并购锁定对象的可能。几年的熊市,几经波折的股权分置改革,使得上市公司在现在这个时点对外资而言具有了特别的投资价值。而政策上对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鼓励,无疑成为外资并购的助推力量。

外资活跃于上市公司的并购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值得注意的是,外资对有限金融资源的占用将给国内企业造成巨大压力。目前的外资并购目标直指龙头企业,控制行业龙头企业让外资以最直接的方式获得相应的国内市场,同时还获得不断的融资机会,为下一步扩张奠定资金基础,成就资本和产业的良性互动。相形之下,本来就缺少品牌、管理、融资工具的国内企业将面临资本短缺压力和产业发展瓶颈的双重压力,面临接受内外资并购或者边缘化的命运。

《21世纪》:也就是说外资正以资本优势赢取产业优势。

费国平:中国企业缺乏多样的融资工具辅佐其进行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无法与国际巨头公平竞争,这比外资大规模并购龙头企业更让人忧心。

《21世纪》:这或许部分解释了为什么有观点认为“与其被击败不如被收购”。

费国平:很多国内企业的盈利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的能力还很弱,这种局面不改变,存在不被收购就被击败的可能。因此政府和有关组织,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加快推进产业整合,有的要限制发展,有的要通过制定一些金融、税收、法律等措施,鼓励进行大规模并购,从而提升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能力。例如美国在1980年代就采取了对公司并购重组行为免缴税收的优惠。

不少中国企业,尤其是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不仅已经具备了参与全球竞争的能力,而且也已经通过全球并购参与全球资源的配置。只要市场的金融通道不分所有制一视同仁,只要中国企业能够获得与跨国企业相同的融资工具,有成长潜力的小企业也能通过杠杆收购大企业。从中国民营企业这些年的表现来看,只要给予同样的金融创新环境、平等的税收等政策,那么,在大的时间和空间上很难说谁将击败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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